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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籍管理

    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2005]2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以下簡稱研究院)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 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友愛、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四條 新生憑研究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按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學手續。辦理完入學手續的新生,在其入學后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取得學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人力資源部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主動放棄入學資格。體檢復查必須在人力資源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進行。

    第五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指定醫院診斷不宜在院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不享受在讀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限內經治療康復,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入學申請,由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入學資格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已經取得學籍者,取消學籍。情節惡劣的,送交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

    (一)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二周不報到者;

    (二)入學復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仍不合格者;

    (四)有舞弊行為者。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研究院規定日期返院,到人力資源部注冊。不能按時注冊者,須向人力資源部請假。不請假或未獲得批準而不按時注冊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章 研究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取得學籍的研究生,在學期間可以以研究院注冊研究生的名義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 (一)參加研究院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其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 (二)參加社會服務和研究院組織的文娛體育等活動;

    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研究院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 (四)對研究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的享有必須是當事人具有研究生的學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學籍或學籍終止,即不再享有除第(五)項之外的上述權利。

    第十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 (二)遵守研究院的管理制度;

    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紀律、考勤與考核

    第十一條 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我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時返院或必須離院時,應事先請假。事假不得超過2周,病假不得超過4周。事假1周以內、病假2周以內(含)必須經人力資源部批準。

    第十三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四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己撕涂疾椴缓细竦恼n程必須重修。

    第十五條 研究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人力資源部并將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院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經所在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審查、批準后,可以給予該課程重修機會。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研究生因故休學由個人提出申請,導師、主管院長簽署意見,經院長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七條 休學期限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院,休學期間的學籍狀態記錄為“休學”。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院生待遇。研究生因病休學,其醫療費用按院相關規定處理;因其它原因休學,醫療費用自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在期滿之前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人力資源部提出復學或繼續休學的申請。經指定醫院復查合格的,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二十條 根據指定醫院的建議認為研究生應當休學的,我院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學。若研究生堅持拒絕休學,可以視情況采取強制休學或取消其學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需要出國(境)完成部分學業者,除按規定辦理出國審批手續之外,必須按因事休學辦理相關手續,且休學階段計入其學業年限。期滿回國時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業未結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國(境)攻讀學位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 (一)經導師、培養單位學術部門進行中期考核,學業、成績未達到學科、專業及規定要求。

     (二)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者;雖申請復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雖申請繼續休學但未能獲準者。

     (三)經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擅自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 (五)超過我院規定期限未辦理完注冊手續者。

    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我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退回原單位;

    (二)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的,因學業原因退學的,原則上按入學前的學歷在其來源省推薦就業,報北京市教委審批,辦理派遣手續;在一月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其來源??;

    (三)其它情況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按自動退學處理。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一)研究生擅自離院連續兩周未參加規定的教學活動,在做出退學處理之前,仍未返院。

     (二)被退學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辦理離院手續。

    (三)休學期滿,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

    第二十六條  退學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復學。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學制為二年半,最長修讀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三年半。研究生應在規定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

    第二十八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按照所在學科、專業的要求,完成各項培養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體合格,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二十九條  畢業論文未能通過答辯的學生,準予結業;研究生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已結業的學生在不超過最高修讀年限內,可重新提交畢業論文,答辯通過后,準予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按照所在學科、專業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但未完成畢業(學位)論文或未進行答辯,德體合格,準予課程結業并發給課程結業證書。

    已結業的學生在不超過最高修讀年限內,可重新提交畢業論文,答辯通過后,準予畢業。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可以申請學位。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未能按照所在學科、專業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并未修滿規定學分。但學滿1年以上者,準予肄業并發給肄業證書;不滿1年者,發給學習證明。

    對中途退學的研究生(自動退學者除外),本條同樣適用。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我院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我院應當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自動退學者,一般不發給任何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委注冊,并由北京市教委備案。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

    由結業換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四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院研究生部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條  研究生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定的修業年限完成學業者,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延期畢業。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于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包括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多種形式。

    第三十七條  對于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研究生,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5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院察看

    (五)開除學籍

    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我院應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研究生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有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者,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二)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三)蓄意破壞公共財產或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賭博、打架斗毆等情節嚴重、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五)考試作弊者或經查實屬靠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六)剽竊他人成果者;

    (七)違反紀律、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有異議的,在接到我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我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主管院長、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組成。

    第四十條  對研究生作出處分,將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研究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決定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對研究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北京市教委備案。

    第四十一條  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研究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院長辦公會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三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我院研究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四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由我院發給學習證明。研究生按規定期限離院,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條  對研究生的獎勵、處分材料,我院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引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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